*ST星光: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9-05 17:23:53
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ST 星光 公告编号:2025-075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
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公
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
总经理担任。 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秘书。 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技术创新 第十二条 公司一直致力于绿色节能、健
为动力,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一流质量为保 康安全的可持续发展行业,以技术创新为动证,以用户满意为己任,建绿色企业文化,创 力,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一流质量为保证,
世界一流的照明企业。 以用户满意为己任,建绿色企业文化,重点围
绕智慧城市与绿色能源提供解决方案和产品
服务,积极推动并深度参与全社会绿色低碳转
型进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权利。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经公司股东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经公司股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 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 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
股。 额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 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
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 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
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 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三分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会议决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或者注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二十八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