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之光: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4 19:19:23
证券代码:920056 证券简称:能之光 公告编号:2025-088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废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1:《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的全面管理工作。
审计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若干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协助。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与审计委员会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以及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等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严密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审计报告中对涉及的内部控制作出专项说明;
(二)对公司总体内部控制从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有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作出综合评价,找出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管理、使用和维修及相关经济合同进行审核;
(七)对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八)参与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九)对各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十)对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进行审计;
(十一)对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权包括:
(一)根据内部审计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单位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内部管理制度、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等文件资料;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类型按工作内容划分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3、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
及当年的经营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将内部审
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
第十六条 成立审计小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
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
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
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做出审计决定。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
意见书,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审计决定复议。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
复审申请,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组织复议。
第二十一条 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
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二条 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公司总体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