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化股份:柳化股份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4 18:36:33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加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在原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的生产和销售”。
二、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增加经营范围及取消监事会情况,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删除或者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条款序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条款中将“或”修改为“或者”、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逐项列示。
四、修订《公司章程》附件的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同步进行修订,《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或”修改为“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本次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2.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3.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附件 1: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 司”或者“本公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函[2001]25 号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函[2001]25 号
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2001 年 3 月 6 日在广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2001 年 3 月 6 日在广
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 450200000016746(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50200723064200A。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则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过氧化氢溶液(含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过氧化氢溶液(含量>
量>8%)的生产和销售;…… 8%)的生产和销售;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的生产和销
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