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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通能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9-04 16:33:3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
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胜通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总股本为 90,000,00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3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884 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 股,自 2022 年 9 月 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9,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00%。
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6 月 7
日实施了该方案,以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48,0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68,000,000 股。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实施了该方案,以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 168,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2 股,合计转增 33,6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01,600,000 股。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实施了该方案,以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总股本 201,6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80,64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82,240,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282,24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11,6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0,5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魏吉胜、实际控制人之一张伟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③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④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⑤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⑥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魏红越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③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④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⑤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股东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③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④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⑤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姜忠全、王兆涛、姜晓、刘军、刘大庆、张健、宋海贞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③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④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⑤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⑥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⑦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吉胜、张伟、魏红越承诺:
①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②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则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③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遵守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股东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①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②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遵守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则本企业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①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的相关义务;
②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将要求其签署《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保证其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
③如本公司未履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本公司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A.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C.非因不可抗力而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吉胜、张伟、魏红越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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