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股份:恒林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9-04 16:15:33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3661
中国·安吉
2025 年 9 月 15 日
目 录
会议议程 ...... 3
会议须知 ...... 5
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 6
关于废止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 7
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网络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的时间:自 2025 年 9 月 15 日至 2025 年 9 月 1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恒林 B 区办公楼 107 会议室。
三、会议审议事项
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2.00 《关于废止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授权管理制度>》
注:议案 1、议案 2 均为普通决议议案,且议案 1 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四、会议流程
(一)会议开始
1、参会人员签到,股东或股东代表登记(13:30-14:00);
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14:00);
3、会议主持人介绍到会股东及来宾情况、会议须知。
(二)宣读议案
1、宣读股东会会议议案。
(三)审议议案并投票表决
1、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质询;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3、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4、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投票表决上述议案并提交表决票;
5、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统计结果。
(四)会议决议
1、宣读股东会表决决议;
2、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结束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会议须知,请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的合法权益,请有出席股东会资格的相关人员准时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有关事宜。
二、股东出席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出席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三、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在会议正式开始 10 分钟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登记,会议主持人根据登记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发言或质询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且简明扼要。股东发言、质询总时间控制在 40 分钟之内。
四、股东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在会议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会议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身份的人员的发言和质询。
五、公司召开股东会按如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随后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在统计表决结果期间由股东进行发言或提问,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在所有股东的问题提出后统一回答。
六、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损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
八、提问和解答后,宣布表决结果、会议决议,并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股东会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议案一: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根据公司 202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2025 年上半年度公司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81,376,054.07 元,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1,463,011,753.23 元。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139,067,031 股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50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76,486,867.05
元(含税),占公司 2025 年上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42.17%。本次公司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综合考虑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后制定的,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稳定的发展。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二: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废止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废止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
年 8 月修订)与《授权管理制度》(2015 年 6 月制定);同时,同意废止《防
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15 年 6 月修订)、《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15 年 6 月修订)并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两
项制度进行合并,重新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 年 8 月),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情况 是否需要提
交股东会
1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重新编制 是
规范》
2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授权管理制度>》 废止 是
其中,《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全文详见
附件。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依规签署并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若有)。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