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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9-03 15:52:02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601011)
二 O 二五年九月十日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日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14:30
二、网络投票系统及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9月10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焦强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七、与会人员
(一)截止2025年9月4日(星期四)交易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议程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到登记
(二)14:30现场会议正式开始,董事会秘书报告股东现场到会情况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开始,宣读议案
(四)介绍现场出席情况,会议登记终止,宣布到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五)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六)宣布记票人、监票人名单
(七)现场会议表决
(八)统计表决结果,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网络投票结束后统计最后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读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签署会议记录、决议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确保公司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大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时出示或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持股凭证等文件;
四、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五、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在证券部登记;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提问的,需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口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发言或提问;
六、为确保大会正常进行,每位股东发言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每次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在股东大会进入表决程序时,股东不得再进行发言或提问;
七、为保证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进入会场;
八、为保持会场秩序,在会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五年九月十日
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故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股东大会”表述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
订)》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总裁)和高级管理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经理(总裁)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15,664,539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1,915,664,539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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