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亨迪药业:1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2 16:29:36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所简称的“子公司”均系指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将信息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首次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一)年度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披露。
2、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4、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中期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披露。
2、中期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3、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其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重大信息):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告;
(四)达到披露标准的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五)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告;
(六)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公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公告;
(九)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告;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等公告;
(十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的公告;
(十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增减变化达 5%以上的公告;
(十三)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公告;
(十四)公司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公告;
(十五)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
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告;
(十六)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的公告;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的公告;
(十八)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二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公告;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公告;
(二十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公告;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刑事处罚的公告;
(二十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的公告;
(二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告;
(二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公告;
(三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一)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所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三十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涉及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有关信息披露申请书进行签发并送达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其他重大事项知情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亨迪药业301211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