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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1 19:43:35

证券代码:301607 证券简称:富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25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78,818,602
股,占总股本的 50.71%,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23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72,990,3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6.96%;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户数为 2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828,2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75%。
3、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4 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0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75.3643 万股, 并于 2024年 9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11,014,571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88,646,41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9.85%;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22,368,15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1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5 年 3 月 4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1,222,4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总股本 111,014,57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998,262.28 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公
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股本 44,405,828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
增加至 155,420,399 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实施完毕。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155,420,399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2,393,5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3,026,8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 25 名股东分别为刘晓松、金航宇、陈宇、倪斌、张尧、章纪明、章雪来、郑梅莲、饶崇林、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强睿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富特科技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海星正磁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嘉兴临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广祺中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两山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栖港蔚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协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星正垒誉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安吉争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做出有关限售安排承诺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东刘晓松、金航宇、章雪来、郑梅莲和饶崇林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自然人股东章纪明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自然人股东倪斌、陈宇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5 年 3 月 4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3)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自然人股东张尧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5 年 3 月 4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3)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股东安吉协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争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临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广祺中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栖港蔚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之日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东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宁波华强睿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星正磁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吉两山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和上海星正垒誉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公司股东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富特科技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4 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78,818,602 股,占总股本的 50.71%。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25 户,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23 户,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户数为 2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 限售股类型 股东名称 限售股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
号 (股) 数量(股)
1 刘晓松 3,637,888 3,637,888
2 金航宇 2,346,992 2,346,992
3 章纪明 1,180,062 1,180,062
4 首次公开发行 陈宇 1,180,061 1,180,061
5 前已发行的部 倪斌 1,180,061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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