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康医药: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9-01 19:31:37
证券代码:833230 证券简称:欧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5-063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
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3名,占
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六)《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任何对外担保事宜;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的交易,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第7.1.17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单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或者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在会议闭会期间可将其部分职权授权董事长、总经理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符合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情况下,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1、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因公司使用资金之需要而进行的资产抵押、质押金额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累计不超过4,000万的事项;决定已向银行进行抵押的资产,在抵押到期后重新进行抵押的事项;
2、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新增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累计不超过4,000万元的新增贷款;
3、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单笔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3%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0%的单项对外投资事项(包括委托理财);
4、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累计不超4,000万元的事项。
未达到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审议/审批权限的交易由总经理审批,但董事长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另行决定的除外。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
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提交全体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一表决事项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