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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1 18:22:36

证券代码:300160 证券简称:秀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在本次修订过程中,除附件所示修订内容外,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公司章程》全文的“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因增加和删除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40 万股,于 2011 年 1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40 万股,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辞职、变更
的,重新选举产生的董事长自动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下同)、董事会秘书、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
财务负责人。 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江苏秀强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整体 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江苏秀强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7000 万股,发 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7,000 万股,发
起人为宿迁市新星艺术玻璃有限公司(2009 年 10 月 起人为宿迁市新星艺术玻璃有限公司(2009 年 10 月
更名为“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恒泰科 更名为“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秀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 技有限公司、江苏秀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鹰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鹰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投名力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家法人单位,出资方 名力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家法人单位,出资方式为净资产认购并折股,公司上述发起人的出资于公 式为净资产认购并折股,公司上述发起人的出资于公司成立日一次性缴清。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情 司成立日一次性缴清。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情
况如下: 况如下: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2,946,292 股,公司股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72,946,292
结构为:普通股 772,946,292 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
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交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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