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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精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20:58:46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的时限及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审核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三)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 为前述(一)(二)(三)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九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自愿性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经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依法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该类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以及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理由;
(三)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四)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五)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六)披露对其他方可能产生的影响;
(七)暂缓披露的期限;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九)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十)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审批流程等。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分)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信息的传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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