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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路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9:20:32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尊重投资者;
(二)回报投资者;
(三)保护投资者。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可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品牌推广部负责公司官方网站的正常运行、维护,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以便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应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
董事会办公室回复内容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发布。若董事会秘书无法确认回复内容,应及时上报董事长,经由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接到投资者投诉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快针对投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制定处理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实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控工作,遵循“早发现早处理”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回复或者正确引导舆论等适当措施。发现舆情的同时,抓紧舆情应对的 24 小时黄金时期,以便公司在必要时通过临时公告等方式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为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登载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规定时限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设有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通过咨询电话向公司提问。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已接通的投资者来电应记入《投资者来电来访登记表》,不得口头回复或透露任何公司未披露的信息。必要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对接通的投资者来电进行录音。证券事务代表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董事长。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并要求调研人员签署承诺书。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未经公司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公司应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在不违背信披规则的情况下,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并由董事会办公室留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
训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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