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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9:19:13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
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
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如涉及,下同)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
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 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原件;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 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交财 务部,由财务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 进行调查,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公司财务部与董事会办公室在调查核实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 情况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是否真
实有效;
(二)申请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是否合法合 规;
(三)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
其是否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说明及分析;
(四)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充分,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是否存在瑕


(五)申请担保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其在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六)其他有助于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与董事会办公室经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后,应将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
及附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交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在审核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负责人提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董事会秘书在复核同意后,应及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申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
(二)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及/或拖
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申请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六)申请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七)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八)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九)申请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十)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可以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即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董事与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
函,下同)。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
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 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四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担保事项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登记与注
销。
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 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
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和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应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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