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公司章程(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9:18:28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目录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8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1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3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5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6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 董事会......24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24
第二节 董事会......28
第三节 独立董事......32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4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6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2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44
第一节 通知......44
第二节 公告......45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8
第十章 修改章程......51
第十一章 附则......52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 2007 年 7 月 6 日公司创立大会决议,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
股份制改制,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10109000241257。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255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3500 万股,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PRET COMPOSITE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 2855 弄 1 号 12 楼
邮政编码:2017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233.624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聚焦材料科技,创新绿色未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橡胶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周 文 6,942.6000 69.426000
郭艺群 587.7000 5.877000
胡 坚 550.0000 5.500000
黄 巍 450.0000 4.500000
张祥福 288.8500 2.888500
卜海山 270.0000 2.700000
周 武 208.5000 2.085000
孙 丽 199.5000 1.995000
张世城 130.0000 1.300000
何忠孝 100.0000 1.000000
李 结 45.0000 0.450000
李 宏 41.5700 0.415700
张 鹰 41.5700 0.415700
李 明 41.5700 0.415700
唐 翔 41.5700 0.415700
高 波 41.5700 0.415700
王建平 20.0000 0.200000
合 计 10000 100.00
上述发起人以其原拥有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所代表的
净资产出资,上述出资经验资已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全部到位。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11,233.624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111,233.6248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