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8:54:53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5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8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14
第七章 附 则......16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保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的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的“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 《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
适用);
(十) 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应当符合第八条的规
定,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 36 个月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
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
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
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
职”系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投票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