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8:54:53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4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5
第五章 附 则......7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清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
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制定
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 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指引以
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指导公司证券办公室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
责。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市场部等部门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交由证券事务代
表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
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
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
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
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证券办事务代表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
须知”(格式详见附件)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
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
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
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
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