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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8:54:53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工作机制...... 7
第五章 议事规则...... 8
第六章 附 则...... 1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且至少有 1 名成员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公司应当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
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
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除审计委员会成员辞
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
会计专业人士的情形之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
辞职报告时生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审计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
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
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
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
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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