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控技术: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8:01:20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的管理,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4 号——财务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公司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财务管理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收集并汇
总有关会计信息;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合并财务报告及月度合并财务报表,公司对外披露的相关年报、半年报、季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
第七条 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署。
第九条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是财务报告核心责任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报告的最终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告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章 财务报告范围及内容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内容: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表》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股东权益变动表;
(五)有关附表。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含汇兑损益的处理)、
资产计价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等;
(五)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做进一步说明;
(七)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九)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 日后事项》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十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 财务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个别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合并报表的范围包括公司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是指按会计年度 1-12 月编制的,全面反映公司全年的经营成果、年末财务状况以及年内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半年度财务报告以半年 1-6 月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季度、月度财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季度、月度财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确定其记账本位币,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按照外币业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外币折算》所述方法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如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 50%以上(不含50%) ,或虽然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不足 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执行。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七条 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明确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合并方法、范围与原则等)、财务报告编制程序、职责分工(包括牵头部门与相关配合部门的分工与责任等)、编报时间安排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前,财务管理部门应确认对当期有重大影响的主要事项,分析重大事项产生的原因、涉及的金额、拟定的会计处理方案及对财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形成汇报材料提报财务负责人审核,报告流程及相关审批权限参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包括: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情况;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四)债务重组;
(五)资产减值;
(六)公允价值的计量;
(七)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和差错更正;
(八)会计准则政策的变化;
(九)其他对以前年度和当期财务报告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财务管理部应当制订具体可行的资产清查、负债核实计划,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财务管理部按照计划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工作。
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与银行核对对账单、盘点库存现金、核对票据;
(二)核查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 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三)核查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核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清查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确定资产归属及受限状态;
(五)全面盘点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六)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经过上述的清查、核实后,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将清查、核实的结果、相关证据及其处理办法形成专项报告,向财务负责人报告,财务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多重复核机制,以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需覆盖数据采集、编制、审核、披露全环节。财务各模块负责人核对原始凭证、账务处理、科目余额准确性;报表会计验证报表项目归类的正确性,报表勾稽是否准确;合并报表会计重点审核异常波动、报表的合理性;财务负责人关注重大异常交易、关联方披露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改变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五章 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在季
后 30 日、60 日、年后 120 日内编制完成(含审计时间),业绩预告/快报出现重
大偏差时需及时更正。公司对外披露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需事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应确保所有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财务报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聘请。未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不得作为年度经营考核和利润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需依法公开披露,同时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凭证、账簿及财务报告至少保存 30 年;年度财务报告属于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对外提供与披露需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审核,能直接或间接获取财务报告信息的人员需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章 财务报告分析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重视财务报告分析工作,定期组织召开经营工作分析会议,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实行月度经营工作报告制,各子公司财务经理按月向公司报送所在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
第七章 年度报告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年度报告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得选择上述期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对外提供与披露需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审核,能直接或间接获取财务报告信息的人员需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