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萱医药: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8:00:44
证券代码:830946 证券简称:森萱医药 公告编号:2025-058
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09:
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及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订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第二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当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负;
3、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4、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5、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七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三)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四)公司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
第八条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需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和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
需求状况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三)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监督意见。
(三)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需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六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八条 确应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且不得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
第十九条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经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应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