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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萱医药: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8:00:44

证券代码:830946 证券简称:森萱医药 公告编号:2025-085
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39:
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助提升公司运营效率与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了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概念、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及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信息披露、奖励和惩罚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
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实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十条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部在公司党总支、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相关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3 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1、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3、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4、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5、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公司对审计部及其负责人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规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或技术机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熟练的专业技术和应有的职业审慎开展审计业务,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妥善处理好公司内外相关单位和人士的关系。

第十九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后续教育、培训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以及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设立专门邮箱,接受财务报告舞弊或者管理层越权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通道进行管理。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负责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营层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
(五)信息安全审计、IT 管理流程审计、信息系统审计;
(六)内部员工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采购、基建项目及其他专项审计;
(八)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至少每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2、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3、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
4、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流程,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部门审定后发布实施;参与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5、内部审计部门可邀请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必要时可利用外部专家开展工作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
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10、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11、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的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就地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审计立项、编制审计方案、成立审计项目组、发出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程序、审计过程沟通、提出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建立审计档案等。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项目立项,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三十条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对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实施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访谈、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法规与规章制度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评价公正、结论恰当,审计处理意见客观、公正。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2、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
3、审计发现: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与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测试过程中所得到的积极或消极的事实;
4、审计结论:根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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