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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7:48:14

证券代码:835640 证券简称:富士达 公告编号:2025-070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3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下简称《指引第 6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指引第 6 号》及本制度相关规
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及时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承诺书或保密协议。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前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
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
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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