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7:47:38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
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
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及报送事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各
关联单位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责任
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
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备工作。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
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内
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能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如
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
方式、内容等信息,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
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知情人登记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可根据监管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及报送工作,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根据重大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
门、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
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
张表格中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