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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能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8-29 17:44:35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一、大会召开期间,请各位股东有序领取会议资料,并按时进入会场。
二、为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请各位股东注意遵守会场纪律,不要大声喧哗,影响大会的正常进行,如有问题可与工作人员联系。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各位股东,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行使法定权利。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在表决票上填写股东姓名、持股数,由股东本人或代理人签名。非累计投票议案同意请在“同意”栏内打“√”,不同意请在“反对”栏内打“√”,放弃表决权利时请在“弃权”栏内打“√”。
五、如对本公司工作有意见和建议,请书面递交工作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给予答复。
六、股东如需发言,请事前通知工作人员,并出示有效证明,经工作人员登记后即可发言。
七、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望各位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按工作人员指示有序参会,请勿在会场随意走动,积极遵守会场纪律,共同维护好大会秩序和安全。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议案 1: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附件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二)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三)除前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1、《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汇通能源股份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经中华人民 公司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经中华人
2 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1991)155 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199
号文批准,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 1)155 号文批准,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 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00944
J。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4 新增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5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6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联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7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
务负责人。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8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普通股。 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9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额。
10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11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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