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精密: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7:39:50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其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审计部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门可以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委托进行审计。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对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拟定内部审计制度,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合理的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六)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只查不究”的原则开展,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结果视情况出具审计报告或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
(七)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八)保持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配合其完成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或其他事务。
(九)完成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或重要经济岗位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重大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的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清晰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计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限: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审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下属子公司提出报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部负责人组织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负责人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审计工作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审计部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组的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后,审计项目组按照方案执行审计。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及项目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审计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审计主要步骤包括:
(一)听取情况介绍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