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望时代: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7:34:29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 2025-115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 3,000 万元
担保对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4,000 万元(含本次)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亿元) 2.81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亿元) 5.57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21.88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 28 日,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蓝节能”)提供额度为 3,000 万元的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2026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正蓝节能新增担保额度 15,000 万元,故本次公司为正蓝节能提供的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担保,属于前述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之内,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 本次担保及担保预计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担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本次担 本次 实际为 担保余额占上 被担保方 是否 是否
保 被担 持股比 最近一期 保前担 新增 其提供 市公司最近一 实际借款 担保预计有效期 关联 有反
方 保方 例 资产负债 保余额 担保 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 余额 担保 担保
率 金额 余额 产比例
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公 正蓝 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
司 节能 96.13% 47.61% 11,000 3,000 14,000 5.50% 7,489.30 开之日或 2024 年年度 否 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后 12 个月(时间孰早为
准)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名称 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
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阳汉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
计持股 96.13%,张家贵持股 3.87%。
法定代表人 许根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30568798270
成立时间 2012-11-13
注册地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济慈路 53 号
注册资本 3,1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园
区管理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
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洗烫服务;
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直饮水设
经营范围 备销售;洗涤机械销售;充电桩销售;销售代理;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电器修
理;通用设备修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
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
试验;洗浴服务;现制现售饮用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3 年度(经审计)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资产总额 39,865.89 27,679.66
负债总额 18,979.26 11,829.60
资产净额 20,886.63 15,850.06
营业收入 17,457.03 15,314.23
净利润 5,036.57 3,617.67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甲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主合同债务人: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1)在 2025 年 8 月 28 日至 2028 年 8 月 28 日期间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
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
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2025
年 8 月 28 日至 2028 年 8 月 28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
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乙方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具体签署业务合同时,需同
步通知甲方。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
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票据、信用证、保函等的开立日、到期日或乙方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
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
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保理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
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签署日或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
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
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本金指乙方对
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
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