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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精密:《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9 17:34:20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目的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证券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设董事
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设 3 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交易涉及的单笔交易或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条规定的交易定义与《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相同。
(二)《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应当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外担保制度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三)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按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约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的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于会议召开 2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做相应记录,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决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九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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