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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精密:《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7:35:05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运营效率,增加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及工作程序、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日常工作受董事长管理,向董事长汇报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需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反舞弊、企业管理原则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学习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可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在保证内部审计监督和咨询工作之间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参与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但不得直接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审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安排情况,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可适当抽调公司骨干人员参与审计项目,以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三条 抽调人员应当对所承担的审计事项的审计质量负责,并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填写《保密承诺书》,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审部的职责如下: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以风险为导向,根据监管要求以及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制订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监管要求及管理实际,安排及开展计划外审计项目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积极应对、高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4、独立进行公司内部的各项审计业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如发现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5、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6、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成本费用控制及异常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审计。
7、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8、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计,及时反馈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
9、每年度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营情况进行测试评估,形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10、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1、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12、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内审部的主要权限如下: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将重大事项相关资料于十个工作日内到内审部备案。
2、检查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文件、合同、银行账户、会计凭证、账簿等内容;核查资金和资产;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的查询。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者应保证所述内容客观、真实、完整。
4、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经济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公司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5、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拒不回答提问等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报送、现场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内部审计工作误判或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有权建议通报批评,有权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
6、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
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子公司负责人处以违规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绩效工资扣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7、对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优化建议的权利。
8、对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汇报的权利。
9、因工作需要,提议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1、应建立整改长效机制,将审计整改与管理提升相结合,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研究和剖析成因,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不断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优化经营管理流程,促进管理提升。
2、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预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3、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月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审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组织成立审计小组,拟定审计方案。在审计项目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内审部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工作可实时跟踪审查的,不需要事先进行审计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下达审
计通知时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内审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小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或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实行内审部内部复核程序,有效控制审计质量。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初稿或审计结果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初稿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审计小组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小组核实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后,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提交公司有关领导审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视具体情况出具《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内审部和相关部门。内审部在接到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后,根据问题的重要性,到被审计单位跟踪检查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及整改情况,或将核实程序安排在下次审计计划中。
第三十条 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及各部门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内部控制制度出现严重缺陷,公司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阻挠、刁难和打击报复。否则,公司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2、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4、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5、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透露审计机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6、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财物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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