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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机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7:29:15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修订说明:
1、修订依据:
根据 2025 年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
2、主要修订内容:
(1)删除有关监事、监事会的规定;
(2)对重大交易事项进行补充完善;
(3)增加重大信息报告标准;
(4)新增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情形;
(5)适用范围增加了分公司。
3、审批机构及会议届次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4
第二章 重大信息......4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规则......10
第四章 责任追究...... 11
第五章 附 则......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当公司发生前述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络员;
4.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第 2 项、第 4 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上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预计发生之前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可能对公司或子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及时报告;
5.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五)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信息: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公司本身及内外部环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4.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5.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单笔金额在 1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4.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15.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16.其他重大变动的情形。
(七)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八)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九)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十)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十一)其他应当认定为重大信息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
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规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即所有的信息传递工作均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合规进行。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对应披露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子(分)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分)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中包含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电子邮件、OA、口头、会议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以传真、电子邮件、OA 等形式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需将事项知情人名单随重大信息报告文件一同向董事会秘书报备。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予以登记、整理并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如发现重大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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