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德胜: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7:02:20
证券代码:603344 证券简称:星德胜 公告编号:2025-027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公司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自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星德胜科技(苏州) 第一条 为维护星德胜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 (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有
原条款 修订后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所”)审核并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经中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863.2745 万
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股,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
行人民币普通股 4,863.2745 万股,于 易所上市。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长。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原条款 修订后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
他高级管理人员。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原条款 修订后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 ……
新增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4,05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
19,453.098 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份数为 19,453.098 万股,均为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条款 修订后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合并;
或者股权激励;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收购其股份;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购其股份;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