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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德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7:02:20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星德
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
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证券交易所
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
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
告等;以及关于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
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
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
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
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
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
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 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
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
全文;
(三)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
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
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
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
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
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十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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