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德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7:02:52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
承诺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
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2)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4)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5)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
(1)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 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
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违反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的, 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中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的, 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
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到
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上述禁止交易时间或发生《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禁止交易事项时, 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汇
报, 并告知其禁止交易公司股份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4)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5)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6)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7)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执行上述规定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将其违规买
卖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同时视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并
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保留追究
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 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之日起生效并
施行。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