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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懋科技:华懋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6:55:09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管理机构与流程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形式解任其选任的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形式解任其选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在股东会、董事会上口头抗辩,也可以递交书面陈述,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对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申辩情况后再进行表决。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后的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涉及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与接任人员或公司指定人员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包括公司的重要文件、资料、印章、未完成的工作任务、与公司相关的业务关系等,确保工作顺利交接。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6个月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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