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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能源:百川能源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6:20:46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
及其下属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严格根据公司的授权流程以及本制度决策权限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情况下,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证券、衍生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
性,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
用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九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
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
第十条 根据证券投资项目的性质及具体情况,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前应成立
证券投资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负责证券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审批投资等。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及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并及时将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报送相
关部门和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务。公司法务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
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以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经合规决策程序并最终由总
经理签批后的证券投资方案等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操作人员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再次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报总经理签批后再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
走势,跟踪证券投资情况。每月结束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本月证券投资情况。当证券投资项目发生重大或异常情况时需即时报告总经理,以利于及时组织应对决策。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在必要时接受专业
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施,
力求控制风险: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
(二)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
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监督是否按照方案执行,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
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并
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检查,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
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
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各项规定,认真分析,准确运用,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并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与上交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内证券投资与损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本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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