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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国际:开创国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6:10:12

证券代码:600097 证券简称:开创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5-019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涉及《公
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现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进行对比,新增、
删除条款后的序号相应调整,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
对,修订对比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改后
章程全文中“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1993 年 10 月 11 日至无固
公司。 定期限。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无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时间限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求公司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议、财务会计报告;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人民法院撤销。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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