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6:04:07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投企业、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为信息披露文件中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企业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企业负责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人员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临时报告等重要的未公开信息,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披露并及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未公开信息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未公开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未公开信息时;
(四)其他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未公开信息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人员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披露并及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该未公开信息难以保密;
(二)该未公开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收到未公开信息的相关报告后,应进行分析、判断及审核,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并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重要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自律监管措施等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发出的提醒函、问询函等重要函件。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述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通报。
第五章 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