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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莱: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5:52:53

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5-017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对《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相关议案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原有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相关议案之日起,公司监事会予以取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的表述,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或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援引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情况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新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提请股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否
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6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7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修订 否
变动管理制度》
8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否

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0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否
1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0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此次修订的部分治理制度和新制定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前述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全部资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书、财务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 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600.00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7,60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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