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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国化:《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9 15:32:34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以下修订事项,不再逐一对照列示:(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替代的除外;(2)涉及“股东大会”相关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一、修订条款对照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 则》、《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则》、《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和其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第二条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科 第二条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科
(92)第 125 号”批准,以公开募集 (92)第 125 号”批准,以公开募集
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营业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营业 执照号是:310000000011889。公司已 执照号是:310000000011889。公司已 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 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 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132208321Y。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按照本
章程关于董事长产生、变更等相关条

款执行。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系,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首席合规官。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
普通股总数为 5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 普通股总数为 5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
起人上海市有机氟材料研究所发行 股金额为 1 元。成立时向发起人上海30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 市有机氟材料研究所发行 3000 万股,
的 60%。 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0%。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 43,863.6802 万股。 43,863.680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43,863.6802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人。 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会计报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股份的股东要求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持有的股份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账簿、会计凭证;
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持有的股份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配;
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赋予的其他权利。 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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