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山新材: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5:32:55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的信息;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
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若公司在中国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在中国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人员在本制度中合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公司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或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上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交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和《上市规则》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其他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可以自愿披露,但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及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各部门的以及各分公司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前述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