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特: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22:15:57
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公告编号:2025-040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
等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新修订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对《公司章程》等制度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意取消公司监事会
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此之前,监事会及监事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
根据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规程》、《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后附修订对照表。同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步生效。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 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2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3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和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和其他 东、董事、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4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值 1 元。
5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有本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权性质的证券。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利。
8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求予以提供。 件,经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向股东提
供。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