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拜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8 21:40:05
证券代码:920066 证券简称:科拜尔 公告编号:2025-092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还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审计委员会
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其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九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起草审计委员会会议议
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及表决,并
将通过的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或仅报董事会备案,同时反馈给审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
主持。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主任委员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专人送达、邮
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审计委员会委员认可的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或者有其他特殊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过半数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约束。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方式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审计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并发
表明确的意见,表决意见类型分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应当以书面表决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在保证全体参会的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应当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
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