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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拜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8 21:40:43

证券代码:920066 证券简称:科拜尔 公告编号:2025-093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提名委员会
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十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或其他提名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
持。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主任委员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专人送达、邮件、
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提名委员会委员认可的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或者有其他特殊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过半数委员一致同
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约束。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方式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对提名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并发表
明确的意见,表决意见类型分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应当以书面表决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在保证全体参会的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应当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
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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