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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永长征: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21:33:11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制度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制度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如有必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负责具体监管,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资金占用,职能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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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和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司应制定清欠方案,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七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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