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5-08-28 21:19:5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
为,维护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为,维护本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
1. 业银行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券交易所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郑州银行 中文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郑州银行
英文名称全称:BANK OF ZHENGZHOU CO.,LTD. 英文名称全称:BANK OF ZHENGZHOU CO.,LTD.
2. 英文简称:BANK OF ZHENGZHOU 英文简称:BANK OF ZHENGZHOU
本行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本行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邮政编码:450046 邮政编码:45001846
电话:+86-0371-67009898 电话:+86-0371-67009898
传真:+86-0371-67009898 传真:+86-0371-67009898
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3. 代表人。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行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行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条 本行是独立企业法人,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 第八条 本行是独立企业法人,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
5. 涉;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 涉;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
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财产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一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他其它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机构投 法人机构投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法人机构承担责
6. 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法人机构承担责任。 任。法律规定本行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
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14,125,090 元。本行注册资本为实收 第十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14,125,090 元。本行注册资本为实收
资本,即本行股东缴纳的股本总额。本行实收资本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本行 资本,即本行股东缴纳的股本总额。本行实收资本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本行
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圆。 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壹圆。
本行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本行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 本行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本行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
批准,可以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股份。本章程所称优 批准,可以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类别种类的股份。本章程所
7. 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 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类
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表决权等参 别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表
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决权等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第三章至第十九章所称股份(包括 H 股)、股票指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第三章至第十六九章所称股份(包括 H 股)、股票
普通股股份、股票,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关于优先股的特别事项在本章程 指普通股股份、股票,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关于优先股的特别事项在本章
第二十章另行规定。 程第十七二十章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第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种类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8.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 第十九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
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 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
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并发行, 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并发行,
9. 并经境内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 并经境内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
内上市股份。 内上市股份。
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并发行, 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并发行,
并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普通股股份,统称 并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普通股股份,统称
为境外上市股份。 为境外上市股份。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本行发行的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 本行发行的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