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21:20:25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5-03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行于2025年8月14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郑州市商务外环路
22 号郑州银行大厦现场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 9 人,其中,
卫志刚先生以视频接入方式出席会议。本行全部监事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赵飞先生主持。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上半年经营管理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行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 < 郑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修 订 对 比 表 》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同意聘任双宏阳先生为本行证券事务代表,其简历详见附件。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事务代表变更的公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
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同意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星期四)在郑州市商务外环路 22 号郑州银行大
厦召开本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
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三、备查文件
1.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附件
双宏阳先生简历
双宏阳先生,1988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历。
双先生于 2012 年 7 月进入本行工作,先后在本行会展支行、董事会内审办
公室任职,现任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双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日,双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聘任为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与本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