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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邦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8-28 21:10: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
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邦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捷邦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1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51.7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936,132,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6,950,333.22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划
至公司指定账户,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1117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不含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高精密电子功能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7,200.00 35,200.00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800.00 9,8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0,000.00 10,000.00
合计 57,000.00 55,000.00
注: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向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审议通过,则“高精密电子功能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将调整为 21,200.00 万元。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拟增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昆山尚为和越南捷邦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并相应增加“广东省东莞市、江苏省昆山市和越南北宁省”为实施地点。除上述变更外,募投项目的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高精密电子功能 捷邦科技、资阳 广东省东莞市、
结构件生产基地 资阳捷邦 四川省资阳市 捷邦、昆山尚为、 四川省资阳市、
建设项目 越南捷邦 江苏省昆山市、
越南北宁省
四、本次拟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加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等的变更,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情况
为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规的要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投项目“高
精密电子功能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而进行的,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公司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后续具体工作,包括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的优化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影响投资项目的实施,本次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方纯江 张子晗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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