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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28 20:00:45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致: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小熊电器”)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小熊电器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小熊电器如下保证:小熊电器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小熊电器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情况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发布了《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0 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
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完成。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调整依据
具体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2. 调整结果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46.21-1.00=45.21元/份。
(二)本次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何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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