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水利: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9:40:56
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 公告编号:临 2025-032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
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
《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作相应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股东大会 股东会(章程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的事项均调
整为股东会,不再逐一对比)
监事、监事会 参考证监会章程指引,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
2 内容,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再逐
一对比
3 章节、条款变动导致序号顺延,不再逐一对比
4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2024 年修订)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 股东会:
6 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一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日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下简称“公司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说
书面要求日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 明原因并公告。
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
称“公司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7 第二章 职 权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上司公司股
8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
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力的处分。
涉股东对自身权力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 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程》规定的职权: 事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划;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损方案;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的报酬事项;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七)修改公司章程;
方案、决算方案;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9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财务报表标明的净资产 10%以上的委托理财、担
作出决议; 保事项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占公司最近一期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标明的净资产 20%以上
(十)修改公司章程; 的对外投资、抵押或质押资产、资金融入或借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出等交易事项。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二)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标明的净资产 (十二)审查批准总标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10%以上的委托理财、担保事项及第四 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占公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标 (十五)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明的净资产 20%以上的对外投资、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
押或质押资产、资金融入或借出等交 (十六)对公司董事会购买责任保险事项作出
易事项。 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七)审议符合章程规定要求的股东的提案;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八)对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
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审查批准总标的额占公司最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
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股计划;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十八)对公司董事会购买责任保险 为行使。
事项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符合本章程规定要求的监
事会或股东的提案;
(二十)对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第九条 股东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除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决定事
项之外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
遵循以下原则:
(一)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具有明确、具体
10 的授权内容的书面申请,经股东会通过后以股
东会决议形式给予授权;
(二)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
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授权以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授权
事项实施结果。
11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12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反馈意见。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