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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赛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9:26:45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奥赛康 公告编号:2025-047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停止履职。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为维护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监。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28,160,35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28,160,351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28,160,35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无其他种类股。 928,160,351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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