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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博思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9:18:40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坚持客观、真实和准确原则,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设网络沟通平台,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
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可在网站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可开设公共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管理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上市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上交所公开谴责的;
(二)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 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
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
系统的培训;
(四) 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
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五)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法务部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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