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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科技: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8 18:58:16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审批和披露。

第八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总经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无法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融资和对外担保、资金和资产运用等方面的权限,由总经理根据公司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制订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职责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总经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室须于会议召开前的合理期间内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提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须提前请假。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总经理应当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三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细则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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